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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须知
2019-03-19 05:50

  

公证当事人和公证种类

  一、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公证。中外双边条约中有涉及公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我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声明书、委托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三、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五、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委托公证,还须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使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民事类文书公证每份22美元,同时申办一式多份公证书,副本每份加收7美元。如加急(2个工作日内取件)办理,每份加收25美元,特急(1个工作日内取件)办理,每份加收37美元

附: 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2018/6/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二、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三、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五、申请人也可选择在巴拿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认证后,按照领事认证程序向本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的风险。建议申请人事先与国内用文单位联系,咨询对由巴拿马当地公证员出具的相关公证在格式、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尽可能确保相关文书被国内用文接受。

  注:1.涉房产处分公证包括但不限于涉房产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银行存款等进行转让等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2.本馆网站涉及公证、认证的办证须知正在调整、更新中。现有内容有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由此给申请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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